范彦斌律师亲办案例
仲裁请求中常被忽略的年休假
来源:范彦斌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22
浏览量:640

【案情介绍】
张某自2009年8月7日入职于天津市河东区某灯具经营部,当时双方只是口头约定了工作内容及工资待遇,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张某勤勤恳恳、任劳任怨的工作,并经常性的加班加点。用人单位不但没有支付给张某加班费而且连其他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也没有,更没有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张某考虑到,这样工作下去,等退休了没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可怎么办?因此,她多次找到单位负责人罗某协商社会保险事宜。可是,张某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不但事情没有如愿解决,2011年元旦节日过后,突然接到单位通知,说暂时没有工作岗位,让其在家待岗。这一等,张某迟迟也没有接到单位通知其上班的通知。
张某感觉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但又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于是于2011年3月4号来到我律师所咨询,通过我们的认真分析,认为该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法规和劳动保障相关规定,并且将可以主张哪些权利详细的讲给了张某,张某听后当即表示委托我所翟律师为其代理人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裁决】
仲裁庭经过审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裁决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张某24053.12元,其中年休假工资1054.02元,并为张某补缴社会保险。
【律师评析】
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对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基本都有了一定的认识,但对于其他劳动保障及福利相对了解的却很不够,因此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往往被忽略不提。正如本案,最初张某只想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正如广大普通劳动者一样,即便知道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也不知道该提出哪些仲裁请求。劳动者享有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就是不被多数劳动者知悉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明确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本案对此的争议焦点是:
用人单位主张:单位于1月23日放假,就是安排休年假。
翟律师代理意见:张某在家期间用人单位未发放工资,不能认定为放假,用人单位未安排张某休假,应支付其3倍假期工资。
仲裁庭接受了翟律师的意见。
对于带薪年休假问题,提醒广大劳动者注意以下几点:
1. 注意法定不享受年休假的几种情形;
2. 年休假不能跨年度享受;
3. 可以集中休也可以分段休
4. 未休年休假的可以主张三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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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范彦斌
  • 执业律所:
    天津才高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201*********8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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